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实习生何丽榕、通讯员张慧鹏)广东三级法院
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2万多件,涉案标的总金额达到860多亿元,其中
,劳动争议案件数约占全国的1/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位居全
国前列。这是笔者昨日从广东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得到的消息。
近年来,广东高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民事案件的
庭审制度,扩 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些措施不但提高了办案和质量,而
且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广东高院通过加强对审判工
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先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房地产、侵
权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处理原则出台了具体操作规范。
如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和《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就道路交通
事故案件的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扣押车辆的管理等作
出了统一规定,使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在全国同行中开了先河。对人身伤害、新闻侵权、房屋损害、环境污染、
车辆保管损害等纠纷案件的处理作出的指导性规定,解决了相关案件适用法
律不统一的问题。此外,还对“烂尾楼”纠纷的处理、教育储备金支付纠纷
的处理等开展调研活动,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针对弱势群体或个体到法院起诉的官司,主要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
纷、消费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索赔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商
品房买卖中的违约之诉等纠纷的情况,广东高院要求广大民事法官在程序上
保障弱势群体充分行使诉讼权,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讼诉;对《劳动法》等
实体法中对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要不打折扣,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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