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黎明记者高望报道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柴学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上所说的‘未
经对方同意私自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与大众理解的‘偷拍偷录’是有一定出入的,事实上私自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想要
合法并不容易。”
问:“偷拍偷录”这个词语准确吗?
答:偷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词可以理解为不被人知道的、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其合法性不容忽
视。
问:如何合法?
答:一是工具合法,比如说使用针孔摄影机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二是场地合法,众所周知私人的隐私权是受
到法律保护的,比如说浴室、厕所等地方就属于私人隐私范围,在这种地方拍摄、录制的任何音像制品都不合法。
问:那么法院对“偷拍偷录”应采取何种态度?
答:私自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有时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这种行为需要严格控制,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对于这一
方面也运用了许多限制性词汇。我认为法院对于这种私自录制的证据的采信也要从严,凡是有一点“瑕疵”的证据就不能认定
,这也是一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严格态度,否则这种“偷拍偷录”一旦泛滥将造成严重后果。
问:您对这个“合法的‘偷拍偷录’可做证据”的新规定有何意见?
答:既然私自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合法,一旦“偷拍偷录”造成了侵权,也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但是目
前还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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