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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裙下拜倒多位领导 浙江黑社会“表姐”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5日08:48 青年时报

  在省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义乌黑社会“表姐”赵丽娟涉嫌介绍贿赂一案,今天在兰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表姐”赵丽娟今年39岁,原义乌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是一个类似于湖南女巨贪蒋艳萍一样的女人。在去年金华市公安局与义乌市公安局联合开展的“利剑”扫黑行动中,因破获以贾建军为首的义乌市特大黑社会组织一案,“表姐“赵丽娟终于浮出水面。2001年5月
17日,赵因涉黑性质犯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释放;同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金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年过30的赵丽娟十分懂得开发和经营自己的姿色,让男人拜倒在石榴裙下,心甘情愿地为自己效力。她内心里深深地认同这是一条可以使自己获得虚荣和更多财富的捷径。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她认识了原义乌市公安局长柳至多。在温情攻势下,柳至多不久便沉迷于赵丽娟的魅力,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发而不可收。然而柳至多在当时并不知道,被这位不同寻常的女人收归到石榴裙下的领导干部,他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金华海关缉私侦查分局原副局长、原金华县公安局局长王建政,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陈业对,便是其中的两个。

  柳至多、赵丽娟过从甚密一久,柳至多的一些部下逐渐从他们的关系中闻到了“鱼腥味”,便开始巴结她,试图通过她的“枕边风”得以顺利升迁。赵丽娟成了公安局不上编制的“大姐大”。当地的黑社会也靠上来,左一个“表姐”右一个“表姐”地哄着赵丽娟。一到春节,赵家门口常常停满了高级轿车,向她拜年的人络绎不绝。正是这位擅长交际的“表姐”,为柳至多介绍来不少“生意”,并不遗余力地给柳至多送来巨额财物。同时,她还着力为柳至多培养“忠实信徒”,凡是有人通过她而得到过柳至多的“关照”的,她都要反复叮嘱“以后要听柳局长的”、“不要忘了柳局长”。

  赵丽娟被逮捕后,在向执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时不无懊悔地说:“我以前由于不懂法,总认为是帮朋友帮忙,认为朋友托付的事情总要帮忙的,现在我认识到我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是一种犯罪行为。我以后一定重新做人,多学法律,认真改造自己。”

  有关庭审的详细情况,请读者继续关注时报明日报道。新闻背景:我国有关“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腐败犯罪的中间人被界定为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

  我国新颁布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犯罪案件,介绍贿赂案明列其中。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的界定和立案条件: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赵丽娟犯了什么罪?

  兰溪市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赵丽娟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向原义乌市公安局局长柳至多介绍贿赂的事实

  1.1999年下半年,当时在义乌开托运部的老板陈东讯(另案处理)为求以后有事能得到柳至多的关照,委托赵丽娟在义乌市某饭店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柳至多(已判刑)妻子贾建华(已判刑),贾建华予以收受。贾后将此事告诉柳,柳在2000年11月陈东讯雇凶砍人案处理上予以关照。

  2.1998年11月,义乌市地税局稠城分局干部王英明为求日后得到柳至多关照,由赵丽娟陪同到柳至多家,由赵丽娟送5000元人民币给柳至多夫妇,柳夫妇予以收受。1999年上半年,王英明为其岳父办的彩印厂追一笔货款,通过赵丽娟请柳至多帮忙,在柳的帮助下,货款得以追回。王英明为感谢柳,委托赵丽娟转送5000元人民币给贾建华,贾予以收受,并将此事告知柳至多。

  3.1995年下半年,义乌市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指导员黄某为调进义乌城工作,通过赵丽娟请柳至多帮忙,黄于1996年1月被调进义乌市城南派出所任副所长。1996年3月,黄为感谢柳至多的帮忙,委托赵丽娟在柳至多家转送1万元人民币给贾建华,贾予以收受,并将此事告知柳至多。

  4.1999年10月,义乌市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原所长金虎(另案处理)为涉嫌嫖娼的事不被处理,同时为日后得到柳至多的关照,在赵丽娟的陪同下,到柳家通过赵丽娟转送2000美元给柳至多,柳予以收受。2000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金虎在赵丽娟的陪同下,一起到柳至多家拜年,金虎通过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贾建华,贾予以收受,后将此事告诉柳至多,最后金虎未作任何处理。

  5.1999年月11月,柳至多赴美国考查前,在赵丽娟家吃饭时,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中队长方某为其日后能在职务上得到提拔,在赵丽娟家委托赵转送2000美元给柳至多,柳予以收受。

  6.1999年7月,从部队转业的盛某想进义乌市公安局工作,通过赵丽娟请柳至多帮忙,并委托赵转送给柳至多人民币1万元,柳予以收受。盛于1999年8月进义乌市公安局工作。

  7.2000年7~8月,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楼某为能得到提拔,通过赵丽娟请柳至多帮忙,楼在赵丽娟的陪同下,送5000元人民币到柳家,柳至多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二)向原金华县公安局局长王建政介绍贿赂的事实

  1.1998年,义乌个体老板黄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金华县公安局逮捕,黄的朋友找到赵丽娟,让她找王建政(已判刑)说情请王帮忙放人。在王建政的帮忙下,黄被取保候审。黄为感谢王的帮忙,通过赵丽娟约王在金华开元大酒店吃饭。席间,黄委托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王建政,王予以收受。

  2.1998年,义乌个体老板盛某因在原金华县傅村为货源之事和别人打架,被傅村派出所抓起来了,盛的妻子通过赵丽娟找王建政的帮忙下,盛被放。盛为感谢王的帮忙,让赵约王在金华某村吃饭。饭后,盛委托赵转送1万元人民币给王,王予以收受。

  3.1999年下半年,义乌市个体老板陈建波(另案处理)为其女友罗某找工作之事,通过赵丽娟找王建政(时任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副局长)帮忙安排工作,陈建波叫赵丽娟约王建政在金华某宾馆吃饭。饭后,在宾馆房间内,陈建波委托赵丽娟转送1万元人民币给王建政,王予以收受。1999年金华市放烟花那天晚上,陈建波叫赵丽娟约王建政在金华某饭店吃饭,饭后,陈建波委托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王建政,王予以收受。

  三、向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业对介绍贿赂的事实

  1、1997年初,浙江某公司个体老板李某,为能从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得到借款,请赵丽娟约陈业对(原婺城区检察院院长,已判刑)在金华某酒店吃饭。席间,李委托赵丽娟转送2万元人民币给陈业对,陈予以收受,后李忠良从婺城区检察院得到借款50万元。1997年3月,李为感谢陈业对的帮忙,委托赵丽娟送2万元人民币给陈业对,赵丽娟将钱送至陈业对的房间,陈予以收受。

  2.1997年8月,义乌市检察院对义乌市个体老板陈建波(另案处理)行贿和义乌某银行金军民(另案处理)受贿案进行初查,陈建波通过赵丽娟找陈业对帮忙打听情况。为感谢陈业对的帮忙,陈建波叫其家人将4万元人民币交给赵丽娟,通过赵丽娟转送给陈业对,陈予以收受。

  赵丽娟在金华市公安局对其以涉嫌涉黑犯罪进行侦查时,主动交待了介绍贿赂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赵丽娟归案后检举多人严重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兰溪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赵丽娟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之规定。律师怎样为赵丽娟辩护?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武、成晓东在今天兰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丽娟介绍贿赂一案中将发表这样的观点。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丽娟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的实事求是态度表示赞赏。

  二、赵丽娟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赵丽娟在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涉黑犯罪进行侦查时,主动交待了介绍贿赂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该情节完全符合刑法总则第67条及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即:(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92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赵丽娟归案扣检举他人严重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该情节适用刑法第68条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两点,赵丽娟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表现,根据刑法68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赵丽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赵丽娟的介绍贿赂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因此将柳至多等人的犯罪归咎于赵丽娟一个人身上。一方面,从介绍贿赂罪本身的性质、特征来看,介绍贿赂者仅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起一个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即使没有介绍贿赂人参与,也可以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因此,介绍贿赂人在其参与的贿赂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柳、陈等人身居外级干部的高位,受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多年,且都有着几十年的党龄和从政经历,岂能轻易被他人引诱堕落。因而,正是由于柳、陈等人对于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改造成不够,不能好好地把握自己,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世界时,丧失了党性,丧失了一个领导者的尊严,以致道德沦落、目无法纪,最终受到人民的审判。

  此外,本案中赵丽娟犯罪的最初动机亦无非是图慕虚荣,以热心帮助别人作为体现其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主观上是出于“好心”,同时也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

  综合以上四种辩护意见,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对被告人赵丽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黄一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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