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5日消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的
第一起以偷录谈话为证据的起诉。
据北京晨报报道,原告李华诉称,1999年5月12日,被告庞雅玲把一餐厅转租给李华及石守仁,当时打印了一
个协议的草稿,草稿在被告庞雅玲手中。因为没有他们三个人的签名,草稿不能成为合同。
后三人口头协商,由原告李华付给被告1万元作为餐厅押金,等到不租餐厅时,被告再将押金直接退还原告李华。2
000年5月餐厅因故不能经营,由被告收回,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退还押金,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后来被
告庞雅玲一直不退还押金,李华偷录了被告与另一当事人石守仁商谈的涉及此次纠纷的电话记录,并以此为证据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退还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
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已受理此案。(郭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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