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4月5日电(记者王勉)一名村会计竟然无视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一手遮天,屡次将一对母女的名字从
村民名册上“抹”掉,使她们本应与村民享受的同等权益被剥夺。
1998年9月,武鸣县双桥镇的农村妇女周春艳嫁给该县城东镇大同村12队,在县城工作的黄崇为妻,婚后育有
一女儿。为了赡养婆家老人,2001年3月5日,周艳春将户口从双桥 镇平稳村依法迁到大同村12队的户口簿上。然而,
每次当村民分红时,她们母女却被会计黄维创除名。
2001年8月26日,村里召开会议,决定给参加会议的村民发误工费。会计黄维创见到周艳春的名字,即刻抹掉
。同年12月20日,村委会决定年终福利分红,周艳春母女在村民讨论会上获得通过。但黄维创在制作表格计划时,又把周
艳春母女俩排除在外。12月25日,县城东镇司法所前去调解,并签发了《关于大同村12组村民周艳春母女享受同组村民
同等待遇的意见书》。大同村村委会干部及12队队长、出纳,包括黄维创在内都在意见书上签了名。结果,当镇司法所的调
解人员刚走,周春艳要求会计当场列表时,再次遭到他的拒绝。
该队队长黄维康说:“我说的话会计根本不听。周艳春母女的待遇问题已在大会小会上讲过多次,但每
次会计在会上点头同意,会后就是不执行。”
城东镇司法所李华盛所长称,他曾多次到大同村12队和村民、村干部商量、讨论周艳春母女的事,大家也同意她们
参加村里的分红。而且有一次,他还一再告诉会计不能再次漏掉她们的名字,可是第二天,在名单上两母女仍然“榜”上无名
。
针对此事,会计黄维创也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尽管我们分红是按照户口进行的,但是有少部分村民认为,周艳
春是为了想参与分红才将户口迁移过来的。又加之,我们是村民选举的,他们有人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但是据了解,在
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对此持反对意见的村民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更何况除会计黄维创外,其他村干部也都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李勇鸿律师认为,极少数人持反对意见,并不违背解决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事务应根据村民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周艳春及其女儿是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益的问题,已多次经有关部门讨论及司法部门调解通过,并
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可,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黄维创屡次将周艳春及其女儿的名字从分发福利的名单表中除去,这不
仅扰乱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秩序,同时也属严重的侵权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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