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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地方精神卫生法本月七日起在上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5日17:0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4月5日消息:中国首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本月7日起正式实施。《条 例》规定,对于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以其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其入学、应试、就业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

  据称,7章49条的《条例》将对中国精神卫生事业和大众心理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使上海市几十万精神疾病患 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的治疗和看护、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 面的财力支持与政策保障、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之平等待遇等4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健康咨询门诊;对于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以其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为由,拒 绝其入学、应试、就业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

  根据精神疾病的特点以及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条例》提出了“医疗看护人制度”。这是对民法 中监护人制度的一种补充,以避免在监护人之间对监护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现精神病人无人看护、不能及时治疗的情形 。

  《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精神疾病的确诊程序,同时明确了患者及其医疗看护人在治疗方面享有疾病知情权、对诊断 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权、住院期间的通讯和会客权利等。

  据据新民晚报报道,自1800年英国颁布《精神错乱者法》以来,目前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规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施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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