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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4.3亿 韩航上海坠机事件跨国纠纷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7日10:08 北京青年报

  4月5日,上海盛帆房地产公司诉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民事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这是继去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向遭受损失的三十多户居民分别进行人民币8万至12万元赔偿后,又一起因韩航坠毁事件的索赔案件。这次索赔的总标的额为4.3亿元人民币,据悉,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标的额最高的一起民事索赔案件。

  1

  大韩航空公司

  有关人员未出席庭审

  4月5日上午,几十名群众和各地记者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号审判大厅,准备旁听这天的庭审。9点左右,负责此次庭审的两名法官华章根、王蓓宣布开庭,审判厅里立即安静了下来。随后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开始分别向法官举证。据了解,这次庭审原告方实际上有两部分--盛帆房地产公司和参建商。他们所要求的标的分别为2亿元人民币和2.3亿元人民币。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房产损失情况和损失原因两方面进行了举证。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对双方所举证据一一认真予以了核对。在一整天的法庭调查中,双方举证20余件。由于双方所举证据繁多,到上午12点庭审结束时为止,举证工作尚未完成。最后,法官宣布,将于4月10日下午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双方将继续举证。据旁听的一位群众说,这次庭审没有看到大韩航空公司有关人员出席。

  2

  黑色的“4·15”

  1999年4月15日,上海,小雨。

  16时许,正是上海闵行区莘庄镇学生放学、工人下班的高峰,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灾难正从天而降!16时04分,一架灰蓝相间的大型运输机突然钻出低暗的云层向地面俯冲下来,带着沉闷的轰鸣一头栽到一处建筑工地上。

  剧烈的爆炸声震天动地,机头深深扎进地里,机身、机尾部分顷刻向前折断。平静祥和的建筑工地和附近街道、居民区顿时成了灾难的海洋:无数大大小小的机身残片和机上物品无情地砸向周围,3名机组人员当场遇难,现场群众5人死亡,37人受伤;11幢建筑物、32家店铺、317户居民房屋受损。

  这架坠毁货机属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它是当天16时01分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的,飞机重量约210吨。事故后经民航部门细致调查,认定坠机原因系飞行员操作失误所致。坠机后的3年内,在上海有关部门调解和法院的判决下,大韩航空公司陆续向受害群众支付了赔偿金。

  3

  坠机事件最大受害者

  提出巨额索赔

  就在这起罕见的空难慢慢淡出人们的记忆时,一条惊人的消息传了出来:坠机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房地产受坠机影响被毁、滞销及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提起约4.3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索赔。

  3月20日,记者来到位于闵行区莘庄镇的坠机地点--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沁春园小区。小区内一片荒芜,由于闲置了3年,这里已成了一片荒地,长满了杂草,附近几幢居民楼还能看出当时空难留下的痕迹。事发时,坠机地点已经完成了四栋商品楼的基础工程。机头坠落的地方现在已经成了一个直径约30米、几米深的大水塘。盛帆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说,事故发生后,这里就停工了,计划建的也不敢再建了。

  4

  损失评估报告结论为

  6.4888亿元人民币

  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于1992年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盛明其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起天价索赔案的情况。

  据介绍,按照规划,该公司将在莘庄镇建一个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的沁春园住宅小区。坠机前,该公司投入了2亿多人民币,完成了前期的征地、动迁等工作,并已建成交付使用了15万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坠机事件对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据盛明其对记者说:“坠机前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比较热销,事故发生后,除了直接的物损外,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房屋的滞销和跌价。房地产都是靠滚动发展的,建好的房子卖不出去,哪来的钱再建新房,贷款的压力也越来越重。”

  盛说,目前,他们公司可以说是血本无归。一来客户担心坠机爆炸会造成房屋质量隐患,更重要的是,大家都认为小区掉过飞机,不吉利。空难发生后很少有人来买房子,原已预订的客户也纷纷来退房。尽管公司加大了广告宣传力度,但收效甚微,房子严重滞销,房产急剧贬值。

  公司为此专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坠机事件导致该公司房价每平方米贬值达1000元至1200元,公司损失达3亿元。

  为了给以后索赔提供依据,盛帆房地产公司专门请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为其损失进行了评估。2000年1月,该评估所做出评估报告书称:坠机地点位于沁春园三村工程的中心,使得正在建造的四栋商品房基础工程被毁,同时将施工地的一些办公用房及现场设备、材料等冲毁。此外,飞机坠毁时的冲击波及飞机残骸使沁春园一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飞机失事的影响,不仅使小区开发处于停止状态,而且严重影响了小区商品房的销售。评估报告的结论是:沁春园小区因1999年4月15日大韩航空公司的货机失事事件造成的损失为6.488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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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份诉状共索赔4.3亿

  从2000年7月份开始,盛帆公司就和大韩航空公司谈判,希望协调解决赔偿问题,大韩航空公司也表示赔偿,但究竟怎么赔,赔多少双方分歧很大。

  经过多个回合的谈判,2001年春节前,双方对于坠机给盛帆公司方面造成的施工房被毁,建筑、材料损失等直接物损争议很小,认为应在498万元人民币至528万元人民币之间;至于对盛帆公司的房产巨额贬值,大韩航空公司方面表示无法接受。

  据盛明其讲,在谈判中韩方表示坠机事件是否引起房产贬值,这一点无法论证。即使房产贬值,也是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而客户认为“不吉利”,这种看法是迷信,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而盛帆方面则认为,老百姓怕“不吉利”而不买他们的房子,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国人就是这样的传统。针对韩方提出的市场波动原因,盛帆公司又对沁春园小区周边相似楼盘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其他房地产销量都不断上涨,而惟独“盛帆”在波动,他们认为韩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双方最初约定,大韩航空先赔盛帆公司500余万元的直接物损,至于几亿元的经济贬值,盛帆公司可到法院起诉索赔。可不久后,大韩航空方面又变更了方案,连约定的直接物损也不赔了,要求盛帆到法院起诉,是非曲直,由法律来裁决。

  2001年3月30日,盛帆房地产公司请了一个以上海光华律师事务所闵曼君为首的7人律师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份民事诉状,以坠机地沁春园三村地块及在建房屋因空难受损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索赔1亿余元人民币。法院立案受理后,当年6月,盛帆公司又增加了一项8000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和今年1月,盛帆公司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民事诉状,以沁春园一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因坠机事件受损后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索赔约5000万元。

  2001年12月,盛帆公司提起了第三份民事诉状,以坠机事件对其经营活动有严重影响为由,要求大韩航空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

  至此,盛帆方面向大韩航空索赔金额高达4.3亿元人民币!

  6

  本案悬疑和焦点何在

  3月20日,记者就此天价赔偿案对原告代理律师周荣华进行了采访。

  对于本案的受理机构和法律适用问题,周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机对地面第三者的损失赔偿,应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我国法律的适用顺序为国际公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对于此次空难而言,因我国未参加国际公约,而我国国内法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赔偿已作规定,因此此案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应适用我国的实体法。

  根据评估报告,盛帆公司因坠机导致经济损失为6.4亿元,为何只索赔4.3亿元呢?

  律师称,他的当事人经济实力有限,这么大的标的,不得不考虑诉讼费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那2亿多元的索赔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在3年以内,现在距离最后的时限已经很近了,他们随时将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即将开庭审判,周律师预计双方争议的焦点会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飞机坠毁是否对盛帆房产产生滞销、跌价的作用;其次,如果是的话,这些经济贬值到底有多大;第三,法律是否支持关于“不吉利”的说法。

  对于盛帆方面的索赔,大韩航空方面也作了积极的应对。他们的委托代理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盛帆方面的天价索赔是没有道理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此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华双根法官接受采访时说,此案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指定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庭前他不能对案件发表看法。

  此案去年3月提起诉讼,为什么现在才开庭审理呢?华法官解释说,由于这起空难引起的索赔案很多,共有数百名居民向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上海有关部门确定了一个原则,按照死亡者、受伤者、个人、集体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所以盛帆公司的索赔案才拖到了现在。

  在与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谈判协商未果后,上海盛帆房地产公司数次提起诉讼,索赔总金额超过4.3亿元。盛帆房地产公司表示,他们还将追加诉讼请求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25日正式受理此案;原定的4月9日开庭时间,也提前至4月5日清明节这天。

  这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见诸报端的第一例标的额巨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已引起包括本报在内的全国十多家媒体的关注。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对因坠机所引起的房地产贬值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分歧很大。

  7

  专家说此类案件

  有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告诉记者,从性质上讲,此案是一起一般侵权案件。对于沁春园小区已落成、或在建房屋,因受坠机破坏造成的损失,这可以计算得出来,也不会有什么争议。问题是,原告房产严重滞销,或房价贬值销售,以及原告巨额前期投入血本无归,投资回报期大大延缓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是否应该给予赔偿?这是本案存在的焦点。

  他认为,对此案的审理在我国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中指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已建成房产严重滞销、贬值出售,以及投资回报期大大延缓所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其他财产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为什么这么说呢?杨振山教授列举了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因为被告的货机在原告开发的小区中坠毁,造成人员伤亡,对购房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觉得这里“不吉利”、“风水不好”。这种心理因素,在我国民众中是普遍存在的,姑且称之为“习惯性精神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已购房人不愿意在此居住,要求退房;打算购房的也会打消在此买房的想法。

  第二,由于曾经有飞机在此失事。既有第一次,就难免会有第二、第三次。这种不安全的恐惧感也对购房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购房人的选择。

  第三,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地理位置的好坏、居住的安全性等,是构成其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坠机事件的发生,对原告所开发的沁春园小区的环境、安全性等都造成了影响,对其价格构成下跌的压力。

  杨振山教授认为,从上述三方面,可以认为坠机事件除了造成原告已完建工程受到破坏,还使得原告整个小区销售的预期收益大打折扣。因此,被告对此应该给予赔偿。

  当记者问到飞机之所以坠毁在沁春园小区内,是否与原告选址离机场太近有关时,杨教授认为,这与离机场远近并无关系。因为只要在飞机飞行的整个区域内,都存在着坠机的可能。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在沁春园小区周边地区,条件相当的商品房价格天天看涨,这说明原告这种预期销售收益的损失是存在的。

  8

  交换价值所受损害

  往往更严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则从现代商业社会运行特点出发,分析了缘何需要保护被侵权人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

  刘俊海博士认为,现代商业社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对使用价值的损害。商人制造的产品,其价值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不仅仅商品的使用价值遭受损害,那些构成产品交换价值的要素也很容易受到伤害。这些要素包括产品的信誉度、消费者的认同感、产品的亲和力以及产品的安全性和耐用性等。交换价值就是制造产品的商人的预期利益,现代侵权行为的损害,其对交换价值的损害更甚于对使用价值的损害,商人多由此蒙受巨大损失,而且,对交换价值的损害,往往不是“恢复原状”、“折价赔偿”的救济方式能够补偿的。从立法上看,发达国家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注重对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精神看,应该理解为被侵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或间接损失应受法律保护。

  刘俊海博士同时表示,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研究起草《民法典》,上海盛帆公司诉大韩航空公司索赔案提出对预期利益的保护,应该说预期利益是否受保护,我国的立法对此是明确的;当然,预期利益的保护范围、保护尺度应如何界定,值得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认真研究。

  9

  索赔多少

  证据是关键

  在采访过程中,杨教授和刘博士都表示,尽管从案情来看,原告应该获得赔偿;但究竟索赔多少,原告自己还应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向法庭表明,自己已建成房产严重滞销、贬值出售,以及投资回报期大大延缓所造成的损失值是多少。

  从今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据说,《规定》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该规定有若干重大突破,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守法定程序、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的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自由心证,并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

  上海市一中院最终确定4月5日正式开庭审理盛帆房地产公司诉大韩航空公司侵权索赔案,为该《规定》在涉外案件的适用首次提供了一次展示的机会。那么,证据法学界如何看待这个案件呢?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主任、研究员毕玉谦是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起草小组的成员,参与了《规定》的起草与论证工作。毕玉谦说,从证据法的角度看,诉讼上的请求权首先必须有实体法的支撑。盛帆房地产公司诉大韩航空公司赔偿案,是由飞机失事引起的,因而该案的审判,将涉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适用。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开发商须举证证明所受损失是坠机的直接后果。预期利益或者经济贬值要获得裁判上的确认,在这个案件中涉及运用环境证据和司法认知,开发商要证明坠机现场周边地区房地产行情在坠机前后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根据这样一个已知事实推断另一个相关事实的存在,即推断如果没有发生坠机这个开发小区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司法认知无须当事人举证,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

  他说,预期利益在这个案件中实际上是存在的,法官将面临如何定夺坠机、市民心态、房屋不能按预期出售或降价三者之间的关系。坠机事件发生以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它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坠机事件显然要影响消费者对这个住宅小区的评价,那么在一个充满竞争的房地产市场上,消费者将会选择更具安全性和迎合他们消费心态的房屋,关于此点也是无须举证的,因为这是一个法官自动认知的问题。从理性角度讲,法官也同时系社会普通成员,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会帮他作出选择判断,由此作出审判上的事实推定,房屋贬值或滞销,是坠机的直接后果。普通消费者就坠机事件对开发小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所持有的心态,属于市场价值规律在消费文化、消费心理、消费理念上的体现,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10

  涉外权益需

  法律保护

  应该说,近年来,涉外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从著名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事件,再到最近的怒砸奔驰汽车事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事件至今未能给公众一个解惑的答案。

  盛帆房地产诉大韩航空案,再次触发了此类法律问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引起的变化,表现为在关税、政府补贴等屏障失去以后,我国的本土利益将在共同的市场准入规则之下同域外利益全面展开对话,近年不断发生的涉外侵权事件其实就是这样一个对话的信号。加入世贸以后,需要调整经济关系运行的各种机制。然而,作为利益的体现及实现利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我国法律因其粗疏在一定时期仍将是制约我国经济有效融入世界经济的瓶颈。那么,如何做到我国法律与域外法律的相通性,使我国本土法律与域外法律在权利保护范围、水平、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同步性或者对等性,提高我国本土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水平,值得法学界、司法界深思。

  上海盛帆公司诉大韩航空案件所提出的对预期利益的保护问题,正好触及这样一个现实的话题。我们将和广大读者一起,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文/本报记者王海晋本报特约记者李晨

  -上海《青年报》记者郭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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