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国不少城市纪委先后开设以“581”(我不要)、“981”(就不要)、“510”(我要廉)为账号
的廉政账户以来,日进万金。广东也有检察院仿效,在一些专门行业单位设置廉政账户。然而,在昨日的研讨会上,廉政账户
成为不少专家学者的“批判对象”。
“廉政账户”为不记名存款,存交现金或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后,银行向存款人出具存入凭证。凡存入该账户的,
视为交公,今后不作为违纪资金处理。这顺应了相关人员 求廉保洁的自律需要,也给曾收受过“外财”者一个丢掉包袱、改过
自新的机会。
为何“廉政账户”遭到众多法律专家的反对?
华东政法学院的游伟教授:廉政账户的设立,客观上有鼓励犯罪的嫌疑,可能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作为国家工作人
员,不能用权力进行交易是强制性的规定,其公正性体现在不可收买性,廉政账户作为内部免除罪责的措施,不能解除公民对
国家工作人员公信度的怀疑。此外,廉政账户为犯罪逃避提供条件。每收一笔就上交20%,掩人耳目的也有存在;共同犯罪
人闻到风声,立即上缴廉政账户可能就逃避了惩罚……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理学博士后许道敏:廉政账户整体上利大于弊。廉政账户虽然鼓励干部及时
纠正错误,获得廉洁从政的机会,但对法的权威性是一个损害。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干部收取了礼品钱财,犯罪行为已经完
成,后来存入廉政账户并不能否定相应法律责任,它是认罪态度的范畴,不影响定罪。
廉政账户很有可能诱发犯罪,与其期待的减少犯罪理想是相违背的。受贿人有了一条退路,那么他可能会毫不犹豫收
下再说,情况不妙再交不迟。(林洁穗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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