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8日消息:《法制日报》今天发表盛大林的文章指出,1958年中国开始施行的户口管理登记条例违反了当时的宪法(1954年出台的中国第一部《宪法》);文章呼吁“迁徙自由权”应该得到恢复。
文章引述有关报道称,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一项与传统户籍制度相矛盾的“迁徙自由权”的问题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提了出来。广东代表陈丽妮以发起人身 份率先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的议案。
文章说,其实,“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户口管理登记条例,其中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机关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中的一种。从此,“迁徙自由权”就不复存在了。严格地说,户籍管理条例的这项规定违反了当时的《宪法》,因为直到1972年,迁徙和居住自由才在《宪法》中消失。此后《宪法》几经修改,但“迁徙自由权”一直没有恢复。
文章指出,很显然,户口管理登记条例中关于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各种证明的规定带有歧视性。农村迁入城市要受那么多限制,而城市迁往农村却没有任何限制,这不是明显的不公平吗?农民在城市呆一段时间要办“暂住证”,城里人到农村去办过“暂住证”吗?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什么享受不一样的自由?几十年来,“缩小城乡差距”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目标,但城乡迁徙的限制,不但与之背道而驰,而且使城乡差距越拉越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文章说,近年来,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小城镇已基本取消了迁徙制度,大中城市也都在降低限制条件,但大多数大城市的迁入门槛仍然很高,距“迁徙自由”还差十万八千里。
文章指出,有人还担心户籍限制取消后,会诱发优秀人才大量向发达地区流动,不利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这种担心毫无道理。因为人才的流动完全是市场在起作用,而不是行政权力该管的事,实际上也管不了———现在限制未取消,人才不照样在往发达地区流动吗?事实上,户籍的二元结构才是造成城市单极发展的罪魁祸首;相反,如果户籍实现了一元化,城市和发达地区反而会带动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发展,从而实现共同发展。
文章最后指出,当然,彻底取消户籍限制仍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一点麻烦,就不归还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不足,进展不快。如果在《宪法》中予以恢复和确认,无疑将大大地促进这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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