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要赔!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林洁、通讯员黄咏梅报道:32岁的女患者“落枕”求医死亡。广东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均认定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却以医院存在过错而判医院赔偿损失。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中院法官,
其表示中院的司法实践中用举证责任倒置审理医疗纠纷已非新鲜事,非医疗事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判赔的此为广州首 例。
一审:落枕求医意外死亡非医疗事故判不赔
1999年4月19日下午2时许,陈某因落枕到白云某职工医院(以下简称职工医院)门诊部就诊,医生在其左肩
注射康宁克通作封闭治疗。3时50分,陈某心跳呼吸骤停;4时15分,职工医院进行气管插管,接气囊人工呼吸。经初步
处理后转院到南方医院继续救治,第二天确诊为脑死亡,此后用呼吸机维持至1999年5月24日心跳终止,陈某死亡。
经白云区、广州市、广东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均一致认为,陈某的不良反应,是因为康宁克通导致
的高敏反应,而我国并没有要求注射此药物时需要进行皮试,因此属于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故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但认定医院也有其不足之处:封闭针穿刺过深引起气胸;气管内插管不够及时;病历等资料书写不够规范、及时等。
陈某家属把官司打到法院,一审白云区法院以我国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陈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责任
事故,因此被告没有责任,驳回诉求。
二审:举证责任倒置运用非医疗事故也得赔
官司二审打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方提出医院严重违反抢救的操作常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余万元。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但从整个救治的过程看,当陈某出现过敏反应后,
适当的抢救措施应该是立即予以吸氧和注射肾上腺素,但职工医院在当时填写的“特别护理记录单”上并没有记录为患者吸氧
和注射肾上腺素,因此认定职工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其后果间接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因此,判令职工医院承担实际损失的30
%,也就是6万余元。
据法官介绍,此案的审理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本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应该要证明自己抢救过
程无过错,可它当时填写的“特别护理记录单”却不能证明这一点,医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推定认为医院存在
过错,其后果间接加速了患者死亡,必须承担一定责任。此例判决早在今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当时考虑的是民法的基本
公平原则。如今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已经确立并开始实施,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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