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4月9日专电(王强王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
在执行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存在的执行风险,这也是交易风险在执行中的继续。
当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但是在这些执行不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
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当事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 证。法院各种执行手段也执行不了,这些执行不能的责任通常被人
们算到法院的头上,认为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打的“法律白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制定出台的《执行风险告知书》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说明: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
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手的失误,责任不应该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
险。
有关学者和专家指出,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责任,科学地规范了申请执行人与人民法院
间的执行责任,有利于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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