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例反映未来“告医”趋势:院方需自证无责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通讯员黄咏梅
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
告败诉,但近日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 当,被判负30%的责任。
有关专家称,该判例反映了未来医疗官司的一个趋势:院方要胜诉,光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自己与
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落枕”就医送了命
1999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陈某因几天来的“落枕”到白云某职工医院(以下简称职工医院)门诊部就诊。
医生决定在其左肩注射康宁克通做封闭治疗。半小时后,陈某突然出现头脑出汗、胸闷、欲呕吐、双上肢麻痹症状。
3时50分,陈某更进一步出现口吐白沫、心率不齐等严重反应,心跳呼吸也骤停。经初步处理后,当天下午陈某被
转移到南方医院继续救助。
下午6点,南方医院开始对陈某急救,此时陈某已经陷入深度昏迷,神经反射消失。第二天经确诊为脑死亡,此后用
呼吸机维持,至1999年5月24日,其心跳也停止了。
不是事故一审驳回诉讼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陈某的亲人将职工医院告上法庭。
陈某的亲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经白云区、广州市、广东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均一致认为
,陈某的不良反应,是因为康宁克通导致的高度过敏所致,而我国并没有要求注射此药物时需要进行皮试,因此属于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医疗意外,故此事件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一审白云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没有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存在间接过错也需赔偿
判后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依规定,对于气胸,应输氧和注射肾上腺素,但实际上医院并
没有进行该操作,严重违反了除颤的操作常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余万元。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意外死亡,主要原因是康宁克通痛点封闭而导致的过敏反应致死,故采信不属于医
疗责任事故的鉴定结论。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职工医院存在抢救措施不当的因素,其后果间接加速了患者的死亡。而且,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均认定,职工医院存在临床经验不丰富,也确认了其对陈某的死亡存在间接过错问题,因此,判令职工医院承担实际损失的30
%,也就是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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