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邬耀广 粟晓晶)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中
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广东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原主任杨绍练等四人涉嫌贪
污、及杨绍练涉嫌受贿一案(见本报去年3月21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
四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四人退出的16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具体判决见下表)。
【四人私分174万】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省社科院是研究生部于1985年6月成立,19
96年11月23日成立的研究生进修学院,与研究生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1991年9月,经批准,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开办硕士研究生(学位)课
程函授进修班,1996年10月,又获准举办在职干部业余研究生班。
1997年7、8月,杨绍练在任省社科院研究生部主任期间,与分别
兼任会计、出纳的李颖、张成娟利用职务之便,借张成娟调离研究生部之机
,合谋将各分教点上交的管理费人民币54万元平分,各人分得18万元据
为己有。
1998年底,省社科院决定将研究生部财务账移交给学院派来的专职
财务管理,杨绍练让分别兼职研究生记账员、出纳、会计的李颖、熊动员、
郭琳(另案处理)核算出该部管理费余额后,决定从该部1998年上结算
余额中将款项人民币127·5万元截留私分,指使熊动员、李颖和同案人
郭琳虚列开支,并于1999年2月至5月间将其中120万元私分,其中
,杨绍练分得48万元,其他四人各分得24万元。
【杨绍练受贿16万】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杨绍练利用其担任研究生
部副主任、主任的职务,有确定分教点和管理费的比例的职权。借与各分教
点招生办班之机,以劳务费、活动费名义分别非法收取广东省肇庆市委党校
、清远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等7个分教点贿送的人民币16万多元。
案发后,杨绍练等四名被告向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在立案
前交代贪污公款的事实,退清全部赃款。
在去年的3月和5月的两次庭审中,四名被告均否认控罪,其辩护人都
为四人作了无罪辩护,但其辩护意见未获法庭采纳。
四硕鼠下场
姓名 性别 年龄 原职位
罪名 刑期
杨绍练 男 63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主任 贪
污/受贿罪 18年
李颖 女 43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主任 贪
污罪 6年
熊动员 女 48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办公室主任 贪
污罪 3年
张成娟 女 39岁 省社科院经济所资料员 贪
污罪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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