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也有权利起诉病人-索取精神赔偿应严格限制-医患双方都可请专家质证
本报今天消息《北京青年报》报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北京、广州、深圳
、杭州都有病人走进法院,捧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剑向医院讨说法。针对新《规定》的几个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最高法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
记者:新《规定》实施后,反应最强烈的是医务界,他们担心“自证清白”的责任推给医院后,医院吃官司会大幅增
加。最高法院是否考虑了这些问题?
黄松有:新《规定》主要是从医患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考虑的。患者到医院看病,病历由医院保存,在治病的过程
中,制定了什么样的治疗方案、采取了哪些措施都由医院掌握,如果要患者出具这方面的证据,可能永远也拿不到,也不公平
。对医院来说,这条规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如果医院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病人再胡搅蛮缠,医院同样也有起诉病人的权利。
过去医疗纠纷的审判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医疗鉴定委员会手里,这实际上是造成了应由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部分
流失。医疗鉴定委员会难以摆脱“部门保护”。按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做法,只有过失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构成了医疗事故,医
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规定的“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存在一定差距。
记者:医疗纠纷往往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没有专家的参与,难以解释清楚医院到底有无过错,怎么办?
黄松有:新的证据规定里还有这样一条:如果涉及医疗、房地产等专门性问题,开庭时,原告被告都可请一两名专家
参加质证,这些专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说明,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判断。
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当然也考虑到了医院的特殊性,比如有时遇到突发事故,病人血淋淋地就来了,医院也不能不收
,在很多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要施手术,难免会有不完善。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将
一般人都能看得出来的责任事故,与受医学研究限制或特殊情况下救死扶伤的案例混为一谈。
在赔偿问题上,法院也会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医院的特殊性,特别医疗诉讼的精神损失赔偿不可能太高,要有严格的限
制,并且规定了精神赔偿的六个考虑因素。因此患者在告医院时也要有承担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一方面是如果告不赢,诉讼
费就得自己付,另一方面是一告就索赔几十万元的精神损失,索赔数额越高,诉讼费相应也越高,但法院判不了那么多,多出
的部分也要由患者自己承担。
记者:一个单位举证能量总比个人大得多,可能有很多便利条件更改一些原始的证据,由医院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会
不会造成假证、伪证增多?
黄松有:故意作假证是要受处罚的。在实际办案中,举证、查证的后果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事实非常清楚,法官依
据事实判决;第二种,原告、被告拿出的证据,基本能判断哪方证明力更强一些,法官支持证明力更强一方的主张;第三种情
况,双方拿出的证据差不多,法院也无法再查证,事实真相不明,这类案例就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这是国
际司法界通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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