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王雷鸣)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就加强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办法确定了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监督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三项原则,重点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和中央 纪委反复强调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严重侵害国企利益的行为,同时,还就企业领导人员离职、离(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做了可行性规定。
办法不仅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了廉政规范,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要求,而且制定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措施,采取了建立职位禁入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加强述职考核和签订从业承诺书等办法。办法对企业领导人员有时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行为,如企业领导班子决定的兼职和兼职取酬问题,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钱、物、奖励和赞助问题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解决办法。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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