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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立法“管”空气 大气污染防治办法5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0日13:43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本报福州讯(记者田家鹏)曾有一个无知而蛮横的基层法院法官声称自己“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此事被媒体曝光后传为笑柄。但在福州,法官今后真的可能要“管空气”了。《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福州市的空气要由法来管了。要是有人违反这项地方性法规到了犯罪的地步,法官就要依法治他的罪。

  据了解,福州市近年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区大气质量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高。但该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除工业污染源造成局部大气污染、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落后的煤炭利用方式产生的煤烟型污染外,还有建筑工地和料场、堆放场产生的扬尘污染,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所产生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等。为此,福州市针对本市情况制定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规定,福州市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重点控制的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应当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和燃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重油为燃料的设施;饮食服务业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向人行通道等排放油烟或者炉烟。向大气排放含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道路上施工、建筑物施工都要设置围挡。垃圾应当密闭运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经两次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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