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香港4月10日消息:台北讯,在审理近一年半之后,吕秀莲控告《新新闻》杂志诽谤案,今天由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宣判,结果吕秀莲胜诉。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新新闻》总编辑李明骏(笔名杨照)应将“澄清声明”以半版的篇幅连续三天刊登于岛内18家平面媒体的头版,并以1分钟长度连续三天在岛内14家电子媒体晚间两个时段播出并朗读。另外,判决书也要刊登。
2000年11月,台湾的《新新闻》周刊报道,陈水扁与萧美琴关系暧昧的绯闻是由台湾台湾“副总统”吕秀莲主动向媒体揭露的。《新新闻》周刊指出,吕秀莲在11月初某一个晚上11时多,主动打电话给台湾某媒体的一名主管。吕秀莲先客气地问候了对方,然后与该名主管闲聊,但突然询问主管对“总统”幕僚的熟悉程度,期间曾提及萧美琴的名字。吕秀莲向对方说:“我跟你讲一下,美琴最近有一些问题……”,讲到关键处,吕秀莲停了一下,接着并以极为镇定又神秘的语气,缓缓地说:“‘总统府’闹绯闻,嘿嘿嘿。”
该报道出笼后立即引起岛内一片哗然,吕秀莲极力否认该报道,12月21日,吕秀莲委派专人到台北地方法院递交诉讼状对该杂志采取法律行动。2001年1月12日,台北地院开始审理吕秀莲控告《新新闻》周刊恢复名誉案。有岛内媒体则将此事戏称为“嘿嘿嘿”案。
法院今天驳回了原告吕秀莲的其余诉讼要求。同时,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明骏负担八分之一,其余由吕秀莲负担。
附:“嘿嘿嘿”案大事记
●2000年11月的《新新闻》,大篇幅报导《鼓动绯闻、暗斗阿扁的竟是吕秀莲》,指称吕秀莲打过“嘿、嘿、嘿”电话散播陈水扁绯闻,引发吕秀莲不满,并扬言要循法律途径解决,双方调解不成,吕氏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2月3日:吕要求杂志限期道歉,并出示录音带;《新新闻》社长王健壮则表示,吕秀莲的作法是打压新闻自由,《新新闻》握有充足的证据,因此没有道歉的问题。
●2000年12月17日:吕秀莲的支持者登报要求《新新闻》道歉。
●2000年12月20日:吕秀莲正式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2月21日:《新新闻》总编辑杨照召开记者会,声称自己就是所谓的“媒体高层”。
●2001年1月4日:杨照声称,通联纪录中关于“嘿、嘿、嘿”电话的纪录不见了,显示有人以政治力介入,通联“凭空消失”的情况让他“惊骇莫名”。
●2001年1月8日:吕秀莲、杨照皆表示愿意对“嘿、嘿、嘿”电话,接受相关单位的测谎。
●2001年1月12日:此案首度开庭。
●2001年1月20日:《新新闻》申请保存吕秀莲手机通联纪录获准。
●2001年4月9日:法院再度开庭,《新新闻》方面要求秘密开庭传唤证人。
●2001年4月23日:法院再度开庭,但杨照等5名被告晚间自认“知情参与”该期杂志报道,愿共同负担责任。法官认为长期讯问可能影响被告证词可信度,决定庭讯结束。
●2001年4月27日:《新新闻》呈报3名秘密证人的姓名、住居所。
●2001年5月3日:吕秀莲表示愿与3名秘密证人对质。
●2001年6月4日:两名秘密证人身份曝光,是当局“总统府”“咨议”曾昭明与陈水扁“选战”期间的“文稿小组”成员陈诗宁,但两人4日并未出庭。
●2001年6月21日:法官传唤原告吕秀莲及秘密证人曾昭明、陈诗宁,但3人皆未出庭。
●2001年11月29日:陈诗宁出庭,声称《新新闻》曾以非正式方式查证绯闻,但自己当时的回答是“不知道”;陈诗宁与杨照对质,但“各说各话”。
●2002年3月12日:辩论终结,法官决定3月27日宣判。
●2002年3月20日:《新新闻》紧急提出曾昭明和《新新闻》记者的对话光盘。
●2002年3月27日:法官以出现新的程序争点为由,将宣判期改为4月10日。
●2002年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吕秀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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