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东、通讯员肖宁) 昨天,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来到海淀法院状告北京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原告投资款170余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紫禁城”在诉状中称,去年5月“紫禁城”与“世纪坛”签订了《中国首部数字影片票房分账放映合同》,双方约定音乐数字影片《飞起来》(正式名称为《青娜》)由“紫禁城 ”出资制作,包括制作费、宣传费等内容的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月10日在“世纪坛”所属的多媒体放映厅放映,在中华世纪坛入场门票中每票提取10元人民币作为放映收入,双方按各50%分成;“世纪坛”应自首映日起的次日上午将统计表及财务表报送给“紫禁城”,并于每周将“紫禁城”应得分成收入以电汇方式汇入“紫禁城”指定账户。
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放映期限结束后30天内,双方结清片款,每迟付一日,“世纪坛”应按拖欠片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紫禁城”投资170余万元人民币,并按期将影片交付“世纪坛”。数字音乐影片《青娜》于2001年10月1日按期播出。但是,自2001年10月1日《青娜》开始放映至今,“世纪坛”既没有报送任何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也没有给付“紫禁城”任何应得的分成收入,给“紫禁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海淀法院昨天正式受理了此案,谁是谁非不久将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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