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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卖800元过后却卖400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3日07:35 华商报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有许多消费者反映,这个县电信部门销售的同一款手机在优惠期间卖800元,优惠期后 反而只卖400元,获悉后,记者进行了调查。

  据了解,2001年1月湖北省电信公司宜昌分公司在该市对其新款的“夷陵通”手机开展了特优大酬宾活动,并在 秭归等区县电视台打出了特优大酬宾的广告。广告中向观众承诺“夷陵通”原价每台1110元,在优惠期间根据号码尾数的 不同优惠降价到900元至800元,广
告播出没有多长时间,电信局在电视台又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再次播出了关于“夷陵通 ”手机优惠期后将恢复原价的广告。

  许多群众听说“夷陵通”手机涨价在即,而且觉得在本地用也很方便,纷纷购买。到优惠期结束共5900多台“夷 陵通”手机被群众以每台800元价格买走,销售金额达到400多万元。

  出乎意料的是,优惠期满后,本应涨回1100元原价销售的“夷陵通”却惊人地以400元的超低价出现在人们面 前。对于同样的手机时隔不久价格却相差了一半,电信部门表示,400元是对集团用户的优惠价格,湖北省电信公司宜昌分 公司还安排律师对此进行了解释,称这是因为有很多用户如50人、100人集体购买手机,才有这样的价格。对于电信部门 的解释,消费者认为并不是这回事,一般用只要拿身份证就可以购买,手续和800元一样。根据投诉,工商部门首先对反映 强烈的秭归电信部门进行了调查。

  据秭归县工商局局长郭慧介绍:“证据证明,集团销售其实是电信局的推销人员包括他的家属,采取‘传’、‘串’ 的方式四处促销,消费者自己出资,使用本人身份证直接到营业大厅办理购机手续,实际上‘集团购买机者的行为纯属个人消 费的性质’。”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电视法认定,在电视台播放的任何广告、邀约都属于合同邀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付钱 购买了广告邀约中的宣传产品,做广告的就和消费者构成了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如果隐瞒实情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做出错误 决定的,就构成了合同欺诈,根据调查结果,工商部门要求秭归县电信局对5900名消费者每户赔偿400元并对电信局处 罚4.5万元。中央电视台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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