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4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代之以开放式普通座椅。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个人庭审时坐在被告席上,但审判结果却可能有两个:要么被 宣布为有罪,要么被判定无罪。也就是说,一个人坐在被告席上并不等于就一定是罪犯,只能说有犯罪嫌疑,是否真有罪还有待法庭调查、裁决。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法律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前都不能视为有罪。这即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长期刑事审判实践中,庭审时被告都是坐在囚笼式被告席上,这种设置带有强烈的囚禁意味,其隐含的潜台词即是:这是正在接受审判的罪犯。这无疑不能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庭审时给被告设置“囚笼席”与“有罪推定”、“审判即是惩处罪犯”等传统司法理念在我国根深蒂固有关,所以说,废除囚笼式被告席能彰显无罪推定原则,同时也是对陈旧司法理念的否定和扬弃。诸如此类指向现代法治观念举措的推出对于更新司法理念,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具有无可否认的意义。
坐在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无罪也可能真是罪犯,但即便真是罪犯也有法定权利,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给予其人道主义关心。这一点不单是“可以”而且应是“应该”。囚笼式被告席坐椅窄小,舒适性差,近乎变相体罚,无疑不能体现出“法既无情又有情”、“法不拒情”的司法精神。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囚笼式被告席还能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文明司法的推广及社会文明度的提升。
正如“济铁中院”人士所说,囚笼式被告席往往给被告人带来较大思想压力,不少被告人感到精神压抑,不利于其充分行使辩护权。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必然会多少影响到法庭调查、裁决的准确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不公。庭审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核心程序,决定着整个审判工作的成与败,而参与各方能否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又是保证庭审质量的关键。因而庭审中给予各方充分行使权利的便利与机会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相对而言,没有“囚笼席”更能让被告人解除心理压力,更有效进行自我主张与申述,这不单是被告人法定权利之所在,也是法庭洞微察细以能准确作出判决的需要。
另外,现时刑事审判大多都是公开进行,所以能否充分保障各方行使法定权利还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决定它们甚至法律的公信力。因而可以说,废弃囚笼式被告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都有非常直接的益处。
终上所述,我们为“济铁中院”废除“囚笼席”的做法叫好。我们呼唤能有更多体现现代法治观念的改革举措出台。司法理念能否与时俱进决定司法建设能否持续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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