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月14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百姓生活。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何不同?
山东省医疗纠纷及处理情况有何特点?
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卫生厅有关领导及部分专家。
“新条例”应势而生
据有关专家介绍,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以我省为例,自1997年以来,省卫生厅接报的医疗纠纷逐年翻番,2000年达到2000多起。不少患者深感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事故有“三难”:找医院交涉难;医疗事故鉴定难;上面两难又直接导致了投诉和起诉难。此外,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殴打、伤害甚至残杀医生等恶性事件也逐年增多。省城济南一家著名的大医院,1998年至2001年间,发生医护人员被打事件300多起。为此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受社会各界关注。而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求,新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
三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首先,从办法到条例,约束力明显增强。
其次,条例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使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省先行一步
“建立专家库、邀请法医加入”是新条例与老办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在这方面,我省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可谓先行一步。我省在2001年1月8日就成立了由156名专家组成的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其中包括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在内。同时还规定对影响较大的医疗事件,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有关方面人士列席鉴定会议,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本报记者 李海燕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确定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现行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
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独立进行鉴定,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条例规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条例对法医进入专家库的条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