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昨日发布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学术团体)组织相关专家独立鉴定
-专家组成员实行严格、细化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有关人 员回避
-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法医将参加事故鉴定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昨天,新华社全文播发了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
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1、认定:事故分为四级
事故分为四级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
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
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急救出错不属事故
新条例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行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处置: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患者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
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出现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
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患者死亡48小时内要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
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
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3、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
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
新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
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医也参加事故鉴定
新条例规定,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条例规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
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条例对法医进入专家库的条
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
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鉴定组成员任选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
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
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
、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事故鉴定不得超过45日
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
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程序:一年内申请有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
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责任:鉴定造假者以受贿论
事故责任者吊销证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鉴定人员造假以受贿论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
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赔偿:一次性结算
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
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
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广州反应:各方争说新条例
市民:
患者复印病历很公平
“看完整个《条例》,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患者可以复印病历啦!”本报去年报道的“小星星”事件的当事人章先生说
,他那时为弄到相关病历资料搞得焦头难额,“那时不要说复印,就算想看一眼也不可能啊!现在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患者心里踏实多了。”
另一位市民也认为,病历及相关材料是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以前只由医院单方面取得,病人很被动。现
在只要有需要普通市民都可以拿到,公平了很多。
医鉴会不再鉴定事故
另一点让市民感到兴奋的是,《条例》明确指出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
负责。“由医学会‘代理’,我想应该更公开、公平、公正,起码可以避嫌啦!”一位姓李的市民说。
据了解,由于医疗事故委员会隶属卫生局,因此有人又把这种鉴定比喻为“爸爸(医鉴会)给儿子(医院)”做鉴定
,当中存在偏帮和极不公平的因素。
法医参与让人更踏实
对由法医参加鉴定,市民也拍手称快。“要医生给医生做鉴定,我老觉得不放心。如果有法医就不同了,法医可是公
安部门的,应该更可信!”龙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
卢先生也认为,这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医可以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给了市民更大的信心。
新赔偿规定“没意义”
对《条例》中的赔偿条款,有市民认为“没有意义”。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说,《条例》当中提到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患者如果是30岁的,那么医院赔偿的年
限是30年;患者60岁以上的,赔偿年限则只有15年。但《民法通则》中对事故方的赔偿年限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事故的
赔偿年限是直至受伤的人去世为止。
“原则上《条例》必须服从《民法通则》,但这样一来,《条例》的规定就没什么意义了。到时都不知道按哪个规定
办事?”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院的官司越来越多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左成昌认为,《条例》一方面规范和束缚了医生的不良行为,对市民有好处;另一方面也增
加了医院的压力。
左院长说,《条例》规定市民可以复印病历使得医疗鉴定更透明、更公正和更公开,法医的加入令整个鉴定更具可信
度,所有这些都是好的。但同时应该看到,《条例》出台也会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起码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医院的官司
将越来越多。左院长表示,将尽快安排医院干部、医务人员学习《条例》,让他们早点领悟《条例》精神,以避免不必要的犯
错。卫生行政部门
条例有进步但不彻底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赖国光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将实施的《条例》较现行的《办法》有进步,但改得不够
彻底。
赖副局长说,较现行的《办法》,《条例》规定得更全面、更细致,内涵也扩大大,患者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在医疗
事故纠纷中也将更加主动。
对有市民提出“由医学会进行鉴定是换汤不换药(医学会也归卫生行政部门管)”,赖局长认为,最好最彻底的解决
方法是成立医疗法庭,“应该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真正避嫌。可惜现在还做不到,原因是司法部门认为设立医疗
法庭时机还不成熟。”
(新快报讯记者林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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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迄今已有87年历史,现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主办69种医学学术系
列期刊,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从去年开始,中华医学会设立了专家库,用于评审我国卫生行业的最高奖——中华医
学科技奖。
中华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
的意见和要求等。
中华医学会现任名誉会长吴阶平,现任会长张文康。
(新快报今日起开通热线,欢迎读者就新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自己的疑问,新快报将约请权威部门、有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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