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图:新条例使医患之间有了比较平衡的关系。朱文海颜长江/摄
本报讯新华社于昨天受权发布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了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
共7章、63条,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开宗明义: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
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条例》具体规定了医院和医疗事故鉴定组的专家不准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明确了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以保障合法权益;规定在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时,必须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人都要承担责任;明确规定医疗
事故的技术鉴定由第三方即有关医学会负责;同时还明确了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明确医生的责任
更大;规定了患者或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方法;确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11条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增设了精神赔
偿的内容;以专章的形式制定《罚则》,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规定具
体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版文章均由樊克宁廖怀凌整理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
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
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封存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
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拒绝或拖延尸检要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
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般不得超过2周。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
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
建立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构成的专家库,要求专家库成员要有高级职称。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
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
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哪些鉴定材料必须提供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
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下列
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
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
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哪些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
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
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什么情况可提出争议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争议如何申请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
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当有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等情况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
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不可同时向法院和卫生部门递状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
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
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
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有关规定计算,
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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