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新在哪里保障多了哪些
本报讯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就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专访。
15年前“办法”已过时
主持人:究竟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修改过去的方法,出台这样的条例?
朱:国务院在1987年的时候,曾经颁布了一个医疗事故处理的《办法》,现在回过头看,原来的《办法》与当前
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重新颁布一个新的条例。
发生争议可直接上法院
主持人:在过去解决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方面,很多的患者处在弱者的地位,这次我们出台新的条例是否会使患者和
医院之间有了比较平衡的位置?
朱:这次颁布的条例,更加注重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在条例中,病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有三种
选择的办法:一个他可以通过相互跟医院协商的办法,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行政处理,第三种来讲,
他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诸于法院来解决。另外,这次也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部门,明确了医疗
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单独组织专家,独立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负有组织医疗鉴定的职能。
朱:(保护患者权益的)另一点是病人可以索取有关的病历资料,过去都是由医院或者医务人员掌握,病人比较难以
取得,现在规定,病人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制、医嘱单,还有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各种的检验单、各种
特殊检查的报告等等。病历资料要在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的争执,医院要在病人或病人
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将来把这些资料交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时候,要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启封。
患者有权“选”鉴定专家
主持人:出现了医疗事故,过去可能是医疗机构这一方来负责鉴定,但新条例规定了第三方、即中立的医学会来进行
鉴定,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朱:医学会是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汇集了方方面面的医学专家,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是由医学
会单独组织,在医学会的组织下,由医患双方来随机抽取专家,患者或患者家属也有权利抽取专家。医患双方是对等的,随机
抽取。根据需要,不但可以抽取本地的专家,还可以跨地区抽取专家。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人员,还有法医。
不再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跟1987年的《方法》比较,新条例把医疗事故,由分三级变成了分四级,为什么?
朱:原来的医疗事故是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又分成不同的等级。这次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区分,统一定
为一二三四级。一级事故,就是造成病人死亡,或者重度残废的;二级就是造成病人中度残废,造成病人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
;第三级是造成病人轻度的残废,一般的功能障碍;第四级,造成病人明显的身心损害的。新条例不再区分责任事故或技术事
故。因为过去来讲,责任事故,处理是比较严的,重一点,而技术事故,处理就比较轻一点,现在一律划分为四级,这样能更
好地维护病人的权益。
主持人:过去,责任事故重一点,技术事故轻一点,但对于患者来说,他都在承担事故的后果,并不因为你是技术事
故,我的疼痛就会轻一点。
朱:是这样的,新条例更加注意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现在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不能说是已经
解决了,因此在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过程中,可能采取了紧急的医学措施,可能对病人造成伤害,这种来讲,就不能算医
疗事故。把病人救过来,医院尽了最大力量,但有可能救过来了,给病人留着残疾了,这个就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造成损害就
不能归结是医疗事故。
另外,有一些病人有特殊的体质,过敏体质,吃这个药99%或者99.9%的人都没有反应,可能0.1%或者0.1
‰的人出现反应了,而且这个反应可能造成很大的伤害,或者说有时候,有些输液输血不是因为输错了,但病人却产生反应,
可能造成某种损害,像这些情况应该科学地分析,不属于医疗事故。
还有一些,像无法避免的,或者目前来讲,我们医学科学的发展还不能完全解决的,也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事故赔偿成倍提高
主持人:在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朱: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焦点。在1987年的《办法》中,对赔偿的规定,项目比
较少,标准也比较低。这一次对赔偿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对赔偿的原则、赔偿的项目、赔偿的标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确定的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一级医疗事故,跟
四级事故,肯定一级的要多。第二,就是发生的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从医生来讲,他所需负责任的
程度。第三,要考虑到患者的原发疾病,跟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根据这三个因素,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
方面。而且标准也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的经济,都比较明确。
主持人:大家也非常关心的是,这次出台的新规定,整个赔偿标准,是不是比15年前的那个《方法》升高了?
朱:不仅是升高了,升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长,如果是一个一级的医疗事故,完全是医疗机构、医务人
员负责的事故,要比过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地增长。
主持人: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个老百姓的生命或者身体的健康,通过新条例补偿金额的大幅上升,等于说在2002
年之后的岁月里得到更大的尊重。
朱:是这样的。
精神赔偿“从无到有”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在赔偿方面有一个非常新鲜的领域,就是单独增设了精神赔偿这一块,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请
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赔偿的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朱: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头有这个内容。考虑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病人的身心损
害,也包括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当然这个标准在条文里头已经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一般根据当地的
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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