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约或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将在相关媒体上曝光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
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办法》不再强求高校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申请贷款比
例也由原来的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8%扩大到15%,贷款数额也有所提高,上限每人每年为5000元。
据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计,截至目前,黑龙江省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仅有4000人左右
,而目前黑龙江省属高校约有大学生20万人,仅占2%。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15%,贷款数额每人每学年最
高不超过5000元。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据此,黑
龙江省将有62所学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预计每年会有3万名贫困大学生能得到助学贷款。
“门槛”过高是过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难的主要原因。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要求学校进行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可是
学校也没有这个能力承担偿还贷款的风险。没有抵押或者担保,银行就不愿实施助学贷款。
新《办法》取消了高校作为担保人的条款,取而代之的职责是“监督”、“督促”、“协调”、“配合”等。在国家
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高校应遵守并履行的约定有: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
性;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与见证人,并督促他们履行职责,见证人如调离学校、出国、死亡、失踪等
,学校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职责;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学籍、死亡失
踪等情况通知银行,并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
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银行办理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负责协助银行清收借款人在校期间应还而尚
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的贷款本息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银行。
“门槛”降低了,但是银行的担心有增无减。一位银行行长坦承,银行对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担心在于其风险性,一是
贷款周期长,按照规定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还贷会受到影响;二是流动性
大,学生毕业后各奔东西,增加了收贷难度;三是贷款学生一旦发生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将有
可能成为难以收回的呆死账。
因此,银行将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寄托在大学生的个人信用上。虽然银行不再让高校做担保,但却要求高校在毕业生
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对违约或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
大学生,银行将在其就学的院校或相关的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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