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郑州市民王先生到某医院看病后,想把在医院所拍的X光片带走,结果却被医院强行扣留。医生说这是上级规定,是要在医院存档。
据消协机构调查,目前,像王先生的遭遇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着强行扣留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另外,手术签字合同中的许多条款也与《合同法》中的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
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随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病人的权利将进一步扩大,而对医疗机构的权力也有所约束。比如新条例中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及其他病历资料。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护。
但有关专家也认为,新条例的出台固然是给医疗机构加了一个规范,但其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既非特殊法,也非普通法,其层次依然是很低的,其缺陷和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医患双方应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应将医疗事故处理排除在消法之外。比如消法中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等。所以,消费者维护自己在医疗方面的权益,可以适用的法律很多,不必只局限于新的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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