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日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通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如实总结工作成绩,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责任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通知》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材料提供证明。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蓄意作假、集体舞弊的单位停止其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通知》要求,在职称工作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人员应认真做好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知》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我国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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