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救护车撞车致病人死亡赔偿案经过一年的诉讼,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2000年10月30日,辽宁省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接病人后返回医院途中,与一辆争道抢行的出租车相撞。坐在自家椅子上的病人随即摔倒在车内地板上,吸氧管脱落,神智不清,于第二天死亡。
2001年4月,死者家属将医院和出租车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出租车因为与正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赔偿死亡损失的60%;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未履行好护理义务,致使病人从座位上滑倒,吸氧管脱落,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承担死亡损失的20%,病人的死亡系患病期间发生,应自负20%的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死者家属和出租车车主均未提出上诉,肇事救护车所属单位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认为因该院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未对救护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使病人摔倒在车内,导致病情加重死亡,因而具有一定过错,该院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最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霍仕明 易灿 王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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