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苟骅 通讯员徐静 许觉辉)深圳绿色出租小汽车如果
拒载乘客,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记录违章1次;故意绕道行驶或超标
准收费的,则按超收出租费的50倍罚款……这些专门为绿色出租小汽车量
身订做的“行规”从昨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颁布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不仅加大了对“绿的”司
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强调要同时追究“绿的”企业的连带责任。例
如,营运区域仅限于特区外 的宝安、龙岗两区的“绿的”,如果违规驶入特
区,除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和收回该驾驶员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
证外,同时将连带处以其所属经营企业5000元罚款。被收回驾驶准许证
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绿的”驾驶业务。如果经营企业所
属的“绿的”违规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累计达3次的,将核减其“绿的”指
标1台。
为提高深圳出租小汽车整体素质,新颁布的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强
调,经营企业与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经营企业必须直接经营“绿的”,承
担主要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企业要投资购置车辆,需与驾驶员实
行劳动聘用制,每年签订1次劳动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
承担车辆税费等。如果经营企业与驾驶员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方式,交通主管
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驾驶员1万元罚款,同时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
经营企业每辆车罚款1万元,并核减相应数量的“绿的”指标。
为杜绝经营企业利用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非法融资,新颁布的绿色出租
小汽车管理规定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的”和其“绿的”经营权
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如果经营企业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经营,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放
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1年内累计达1个月,1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
改处罚,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
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或者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
由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而且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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