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上海市一家单位打官司时竟将伪造送货日期的送货单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昨天,杨浦区法院不仅依法驳回了其全部的诉讼请求,并对它作伪证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去年12月24日,上海复立铸锻机模厂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12月24日该厂委托被告上海铜材厂加工10件连杠和3件缸体,加工物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但被告既未加工又未退还加 工物,要求被告返还未曾加工的价值8000元的物品,并提供了时间为1999年12月24日的送货单存根、送货通知单的复印件。
上海铜材厂则辩称,原告实际送货时间是1999年2月4日,其债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并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的落款时间“1999年12月24日”有涂改之嫌,是原告为取得诉讼时效而伪造的。
杨浦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手写署期字迹“12月”中的“1”字、“24日”中的“2字”均是添加形成的。
该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将超出2年诉讼时效的送货单伪造后作为重要证据向法院举证,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告上述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通讯员董庶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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