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康杰 通讯员杨瑞)小王两年前在广东中山某著名中学读
初二时,被人打瞎右眼,休学至今,他近日状告该校并索赔50万元。前日
该案一审开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交锋,让双方苦恼的是,学生在校园
遭到人身伤害,却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认定责任,校园伤害遭遇了法律
盲点。
原告:在校无故被打瞎眼
小王的父亲王先生在起诉书中说,他们原是珠海人,1999年他儿子
到中山一著名中学就读初二并寄宿,当年6月23日晚9时许,小王回到宿
舍,看到床上有垃圾,说要报告老师,这时,同学小陈冲上来抱住他的双手
和腰,小简用扫把打小王的脸,当即打得小王满脸是血。后经中山医科大学
眼科医院诊断为,小王右眼球挫伤,下睑和内毗部断裂,右眼近盲,视力0
·01。
小王治疗至2000年2月出院后眼伤至今未愈,于是便将学校告上法
庭。他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王,到被告学校上学并寄宿,学校就对小王
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人责任,并有义务确保小王的人身安全及相关的合法权
益,但是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原告遭到严重的人身伤害,学校应付全部
责任。他向学校索赔35万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学校已履行监护人责任
昨日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答辩说,小王是被学生小简打伤的,而学校并没
有实施这一侵权行为,小简是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此事应由小简承
担责任。另外,学校作为省级重点中学,早已制定了全面的学生行为规章制
度和宿舍保安巡查制度,管理完善,当事故发生后,学校又立刻采取了相应
措施将小王送回珠海治疗,因此学校已经履行了监护人责任。
律师还提出,原告要求赔偿3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和15万元精神损
失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另外,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人身
伤害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早已经超过期限了。
学校:我们也在承担巨大压力
昨日被告学校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最担心的,不是升学率,不
是教学质量,而是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一个2700多人的全寄宿学校,
很难保证不发生一点磕磕碰碰。但是,家长不管学生出了什么事,都找学校
,这使学校日夜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这位校长说,现在学校多搞几根双杠,都忧心忡忡,一旦学生课间在双
杠上摔下来,谁来负责任?一位学生给他的来信说,很想进行课外实践,他
为此感到深深的痛苦。(刘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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