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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8日16:31 深圳商报

  【本报讯】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省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创我省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项相当紧迫、艰巨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以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将此列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二)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创造环境,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信用建设。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力争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二、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必须继续完善、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必须继续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必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狠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堵住信用领域的各种歪门邪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道德教育,培育诚实守信、讲求信用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道路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包括中介机构,下同)信用基本制度:一是要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二是应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拟定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为加强对全省工作的指导,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外经贸、金融监管、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海关、法制等部门,根据我省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拟定我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分步推动”的原则,以我省企业信用基本制度为依据,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的社会化网络体系。要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探索和试点工作。

  (三)必须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金融监管、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司法、民政、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活动的引导。人民银行应指导银行、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和驰名商标的推荐活动,大力推动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广货信誉,深入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工商联和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规范、原则,引导行内企业形成讲信用、维护信用的良好行风,推动行业的信用建设。

  (四)各地、各部门必须继续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公信力。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社会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必须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企业信用对政府信用的过度依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实现从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能够强化企业自身信用的各项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支持、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夯实全社会信用基础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灌输职业道德,提高公民的素质,形成全社会强烈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表彰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对破坏市场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要严厉批评、曝光,提高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水平,使不讲信用者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二)省信息产业厅、省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行,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尽快研究拟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和原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以便为全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法规依据和规范性指导。

  (三)各地要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照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本地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应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对能依法进行信息集中的先集中,对暂时不能集中的,可采取建立内部交流制度的过渡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由社会出资的个人信用服务公司或筹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和试点、试业工作,逐步完善、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理事会,加强联合监督,促进个人信用体系不断规范、健康地发展起来。

  五、加强制度创新,制定切实措施,保证我省信用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省法制办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清理、修改与我省信用建设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大力加强地方性信用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省信用法规。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措施,清理、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探索和研究制定与信用建设配套的相关制度。

  (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的联合惩治。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嘉奖,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创新,组织制定并出台有关规定或措施,加强对信用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四)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工具,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各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源,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省信息产业厅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管理信息化规划中,加强统筹和指导。

  六、加强领导,积极实施

  (一)鉴于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为加强协调,推进全省信用建设工作,省将建立省府领导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解决信用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共同促进全省信用建设。

  (三)各地信用建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根据地区、部门、行业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步地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广州、深圳市先行一步,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尽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省起到带动、示范作用;汕头市要继续大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初步建立起有关制度,开始提供相应的信用咨询服务;珠江三角洲以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区信用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行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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