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今日消息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该省城市化进程,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县、市、区,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 口。有条件的市也可从实际出发,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符合当地规定入户条件的老年人,可将户口迁至被投靠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凡在大中城市购买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价值),投资、兴办实业出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并已在该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或单位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凡在大中城市工作并居住,具有一定学历(或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力)、专业技术职务、拥有发明专利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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