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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发言人 国家安全机关形象和声誉不容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9日15:34 新闻晚报

  本报讯 本报今年4月4日曾刊登“冒‘国家安全人员’震住公交售票员”一文,反映近来有少数乘客冒用“国家安全人员”的名义乘车不买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发言人昨天为此约见了本报记者,强调“国家安全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不容损害”。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免费乘车的权利?答: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免费乘车的特殊待遇。

  《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
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问:国家安全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使用和乘坐交通工具有哪些特殊权利?答:《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问:公民遇到类似假冒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

  近几年来,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假冒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进公园不买票,有的进餐馆用餐不付钱,有的以国家安全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财物,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63232001(记者丁昌华)《冒充国家安全人员》后续报道《冒充国家安全人员》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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