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早对同类案件作出判决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陈嘉碧通讯员高原)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银广夏股票盗买案昨天在越秀区法院一审
公开判决,判决认定原告举证不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4805元由原告承担。
越秀区法院认为,原告将交易开户申请表填写后交给被告,在被告处开立交易账号并明确选择了电话委托买卖证券的
操作方式,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成立。被告在申请表上仅提示原告输入密码,并无要求原告填写,原告误将
六个阿拉伯数字填上,并以此证明被告要求其填写密码,甚至被告泄露其密码无事实依据。且原告未能举证买入该股票和基金
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所操作,又或者是被告电脑系统故障所致,故被告对原告账户通过夜间电话委托买入上述股票无过错。
另外,法院采纳了证监会广州证管所工作人员的解释,认定,夜间电话委托业务只要选择了电话委托操作方式的投资
者都可使用,原告账户通过电话进行夜间委托买入上述股票和基金并无超出其选择电话委托买卖证券的范围;当日委托的时间
,指每个交易日结束至下午5时清盘前,清盘后的夜间电话委托属第二天的委托符合行业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称其资金账户被他人挪用资金买入上述股票和基金,并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公安机关侦破
此案前以及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自身过错造成原告资金账户遭他人动用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并将证券
返还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丁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明确表示要上诉。被告则对判决表示满意,认为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不能动辄转嫁给证
券商,并一再强调,股民应保管好自己的密码。
据悉,这是全国多宗银广夏盗买案中第一起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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