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昨天将母校暨南大学告上法庭
昨天,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学生状告母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案。
今年25岁的武某是北京人,于1995年9月考入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在大学一年级上学期的一次“应用
物理学”考试中,校方以武某考试作弊为由,当场口头给予记大过 处分并逐出考场。2001年6月,武某通过包括毕业论文
等各项考核,但毕业时学校仅仅给他颁发了毕业证书,没有授予他学士学位。
武某称后来才得知不授予他学位的理由是他大一时作弊。他认为母校没有权利这样做,同时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暨南大学颁予他学士学位证书,并赔偿6000元的交通旅差费。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武某:校方作出的口头记大过处分或其他处分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也没有告知其享有申诉或起诉权,以
及诉讼期限,抹杀了他的正当权益。
校方:处分是1996年作出的,武某在今年3月20日才想起打官司,早过了法定的三个月诉讼时效。武某的法律
基础课得了71分,应当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
武某:法律课分数与知道自己的权利没有必然联系,校方有告知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不可违的。
校方:处分决定当时就下发到各学院公告栏,这是周知事务,不存在具体送达;武某的班主任还特别找他谈过;而且
,在每次考试前校方都会公开、明确地宣读学校的考试条例,武某应该知道作弊可能取消学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取消学位实体争辩
武某:我当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作弊,况且事后也经深刻反省,在校期间成绩优良,曾赢得过各种荣誉,毕业鉴定和
毕业论文也顺利通过,完全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相关法规均没有明文规定
,学校有类似取消学位资格的权力。
校方:按照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学校有权对学生学籍、学位进行管理,有学位授予权,为不可诉的终局裁定
。
武某: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把学校的规章制度扩大到学位的随意授予取消,会增加学生的额外负担
,可能产生教育腐败。
校方:考试作弊是关系到教学质量的大问题,其他很多大学都是以取消学位作处罚的,更甚者直接开除学籍。
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林洁通讯员陆翠霞黄焕葆黄卓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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