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吞不下公司作假这口气
本报今天济南电记者张海波报道:备受广大股民关注的“渤海集团侵权案”今天上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这是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下发后,国内第一起正
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案。
将渤海集团告上法庭的股民张鹤,今年31岁,是山东枣庄一家城市信用社的职工。他在起诉状中称,自己于2001
年8月16日和8月17日先后三次购买被告上市股票1500股,合计人民币18435元,但购进后被告股票便一路下跌
,只好于2002年1月29日将该股卖出,共损失9434.06元。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以违反证券法规
,披露虚假信息为由,对被告渤海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因受到虚假信息披露的误导,购入被告股票,所受的损
失是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开庭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原告、被告双方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应采用“举证倒置”
原告代理律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庆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和损
失计算两个方面。按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由
于信息不对称,使他们在收集证据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郭律师认为,对于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
做法。
对于损失计算,郭庆东认为,这里主要体现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如果是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
就应该在损失计算上“就高不就低”,这样才能给造假者给予足够的警戒作用。不过,他承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
的通知,为广大投资者打开了诉讼之门,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操作起来还有很大难度。
被告代理律师:没侵犯财产权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渤海集团的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林泽若明的辩护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本
案是否应该受理,二是被告的行为构不构成侵权,三是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失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是被告是否有主观
过错。林泽若明称,证券市场风险很大,投资者不能因为简单的逻辑推理就认定自己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造成的
,实际上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后,渤海集团的股价还有过上涨,但原告却选择了公告后的一个相对低位抛出。另外,由于整个
市场行情不好,2001年8月16日之后的渤海集团股票与上证指数的日K线图十分相似,是系统性风险导致了投资者的损
失还是行政处罚导致的损失,这其中的因果关系还有待确定。虚假信息披露只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不是财产权。她说,证
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应慎重,否则就可能导致“烂诉”,上市公司只是疲于应付各种诉讼,何谈自身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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