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新闻04月22日讯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出台,立即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4月14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其中的“精神抚慰金”,原本在卫生部报给国务院的前10稿修订稿中是没有的,是国务院在最后征求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后新增的一个条目。
如此重大的立法行为,国务院为何要征求一个西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级法院的意 见?泸州市中院在《条例》的出台和最高法院颁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1999年11月10日,泸州市中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医患纠纷,院方负有举证义务(即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应包含精神抚慰金……”本报率先在一版显要位置以“打破医疗事故一言堂”为题作了客观报道。羊城晚报、文汇报、南方周末、中国消费者报等纷纷声援,中央电视台先后5次派出《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观察》等栏目聚焦泸州市中院。泸州市中院顿时名扬全国。(华西都市报)
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医疗事故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伤害是存在的,在对患者的赔偿中,必须有所体现,因此,在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明确了在对患者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规定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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