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杨青生)广西邕宁县蒲庙镇个体户何某在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审书面申请,刚过4天没有得到答复和办理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邕宁县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院。邕宁县法院日前认定该机关并未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在蒲庙镇所开的小卖部经营有零售卷烟业务,邕宁县烟草专卖人员于2000年10月到其店里发现有4包是非正常渠道进货的红塔山香烟,遂先后扣押了何某店里的300多包正常 渠道进货的香烟。何某将邕宁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邕宁烟草专卖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今年元月3日,何某又以行政不作为将邕宁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据何某诉称,其打赢官司后,邕宁烟草专卖局却不给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审,并于2001年12月30日停止向其供应卷烟。
邕宁烟草专卖局在法庭上辩称,今年元月收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规定,像何某这类1998年后核发的许可证其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的许可证。原告于2001年12月30日向被告提交年审申请时,正值元旦法定的两天休假日,3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而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享有工作期限为30天。
邕宁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何某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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