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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3日18: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曲志红邬焕庆)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将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 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不再分散到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的重大调整。最高人民法 院副院长万鄂湘说,这一调整,是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使
我国的涉外案件审判与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重要举措,此 举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后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五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这五类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指涉外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少数中级人民法 院,目前这类法院正在申报和审批中。

   《规定》明确了五类案件属于集中管辖后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 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等,但边贸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这 个规定。

  考虑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根据以往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做法,《规定》第五条指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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