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曲志红邬焕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重大调整即将实施,调整后有关涉外民
商事案件将由部分法院集中审理。那么,“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此做了具体解读。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分为5大类--涉外合同 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万鄂湘说,其中“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
、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
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权益、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限于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当事人,有时虽然案件双方均为国内当事人,但由于这类案件具
有涉外因素,仍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应由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已经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公约》,履行公约义务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国际仲裁裁决既包括外国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裁决,也包括中国对外贸易
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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