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并将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正式向非法农药亮出红牌。
云南省是茶叶、烟草、花卉、水果、中药材等农产品的种植和出口大省,因此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限制农药使用,防止农药超标,成为了全省农业经济发展中一个紧迫的问题。但是目前全省蔬菜、水果主产区仍存在着滥用农药的现象,农药残留超标已经威胁 到人民生命安全,同时农药市场缺乏规范,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违禁农药、伪劣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农民遭受经济损失,生产性中毒事故也频繁发生。为此,云南专门制定了这项地方法规。
新的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经济的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及经费。
条例规定,凡是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假冒伪劣、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全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省农业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不得经营。
条例还规定,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根据所造事故的危害后果,予以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昆明4月23日电(记者屈明光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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