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镌娟)只要有厦门常住户口并有固定住所者,均可申请成为社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酝酿多年的《厦门市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即日起推出并施行。
现在,投资者虽不懂医,却能办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谁都能办医。个人能否办医,还有准入的问题。
首先是机构的准入。社会医疗机构指的是个人申办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面向社会群众服务的诊所、卫生所(室)、门诊部、医院等。其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设计与施工。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建设管理、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消防、环境保护、污水处理验收合格证书。其次是人员的准入。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厦门常住户口,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同一专科执业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并亲自主持医疗及管理工作。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从事性病、母婴保健专项服务、整形手术、保健按摩等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特殊医疗专业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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