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轰动全国的温州泰顺县矽肺病人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报2001年10月25日、2002年3月6日曾作过报道)。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涉案人员众多、索赔金额高达2亿多元的集团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3年底,温州市泰顺县一批青壮年来到辽宁本溪,从事沈(阳)本(溪)高速公路建设前期的隧道开挖工作。几年后,这批人中有200多位患上了矽肺病,已有十多人死亡。2 001年初,他们中的158名患者将业主和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共10名被告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获得2亿元的赔偿金额。2001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1至10级的不同,分别赔偿389600元至38960元不等,已死亡者赔偿标准为226800元。
宣判后,原告及部分被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原审被告张万民、七台河矿建公司、王运福、沈阳工程处分别对全部赔偿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四被告应当与其他致害人一样,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省高院规定,本案全部赔偿款限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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