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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不再是论罪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4日17: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法律解释

  据新华社今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一系列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告或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新华社今日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否要有国家工作人
员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为犯罪活动提 供非法保护,有不同认识。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据悉,对于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颁布的司法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四个 特征,其中包括“保护伞”。

  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认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 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

  为此,今天提交的法律解释草案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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