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今日电民间收藏的文物能否流通,一直是立法的热点问题。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此前,文物保护法的二次审议稿禁止公民私自买卖文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一些常委委员、专家提出,我国
民间自古就有收藏、买卖文物的传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众希望通过市场渠道得到文物,这已
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在规范有序、加强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开民间文物的流通。
为此文物保护法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
通。草案还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渠道作出明确界定: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
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
同时,草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也作出明确规定: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出售的除外;非国
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来源不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文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
其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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