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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国有文物出租、出售做出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4日20:06 新华网

  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能否将收藏的文物出租或出售?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在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周克玉说,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馆藏珍贵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对于没有馆藏价值的馆藏文物,可以退出馆藏序列。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我国文物市场混乱,国家文物档案也不健全,因此不宜笼统规定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或退出馆藏序列,对国有馆藏文物的管理一定要严格,以防国有文物的流失。另一些委员则提出,允许文物有偿转让和对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退出馆藏序列出售,可以促进馆际之间的文物交流,减少博物馆的库房积压,改善馆藏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状况,也可以满足社会对文物收藏、鉴赏的需求。

  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草案中有关馆藏文物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同时规定: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修订草案还对文物的馆际交换作出规定: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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