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自本报和省肢残人协会联合推出“残疾人求职档案”后,已经有100多家热心的用人单位积极响应,其中也有不少首次尝试招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出诸多疑惑。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程到省残联“取经”。
省残联教育就业处处长朱金良告诉记者,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以各种形式兴办福利性企事业单位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及其他有关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优惠待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报记者于伟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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