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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汤”岂能不换“药” 两职员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6日14: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泳武)上海市新华旅游社两名职员跳槽到虹桥旅行社后,竟将老“东家”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新“东家”使用。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她俩和虹桥旅行社侵犯了新华旅游社的商业秘密,一审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华旅游社在长期经营“华东地区旅游”这一特色项目过程中,与全国各地43家旅行社保持业务往来,并积累了包括这43家旅行社的名称、游程安排、食宿和车辆标准等一整套
经营信息。新华旅游社对这些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去年3月,该旅行社董事姜某以及华东接待部王某等4名职员突然提出辞职,且未等辞呈被批准,五人就到虹桥旅行社工作。姜某担任虹桥旅行社副总经理,另四人担任业务员,均从事与在原单位一样的工作。

  令新华旅游社感到气愤的是,这五名职员将“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带到了虹桥旅行社。更离谱的是,王某等四人在跳槽前,竟将新华旅游社电脑中有关“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删除。新华旅游社遂将虹桥旅行社和姜、王二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华旅游社有关“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姜某身为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王某也曾在劳动合同中与新华旅游社约定: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泄漏。而姜、王的行为侵犯了新华旅游社的商业秘密。虹桥旅行社明知姜、王等人在原单位从事“华东地区旅游”项目,仍要求她们从事同样的业务,并使用她们泄露的新华旅游社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据此,法院判决虹桥旅行社停止使用新华旅游社的商业秘密,与姜、王两人一道,在三年内不得泄露这些秘密;三被告分别赔偿新华旅游社经济损失15万元、4.5万元和0.5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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