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梁克毅刘海陵林洁徐昌宇
昨晚,就在本报记者组即将结束“陆丰打拐”的采访时,参与此案主要侦破工作的汕尾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长唐林溪的一句话令人印象深刻——“真不知道这是做了件好事还是‘坏事’……”的确,此时此刻案件本身的悲欢离合已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各种角色之间复杂的情与法的纠葛和较量却引人深思。
法不容情:说时容易做时难
每次在解救现场,公安民警都会面对难舍难分、“骨肉”分离的一幕,对于丢失亲生儿子的父母来说,当民警将孩子送回他们的怀抱、抚平他们心中的创伤,这无疑是做了件天大的好事。但是,每做一次这样的“好事”,就要目睹养父母与孩子生离死别般的撕心裂肺,唐队长已记不清有多少次是抹干眼泪,狠狠心从养父母紧紧的搂抱中把孩子“夺”过来的,那时,感觉自己“很残忍,做的是必须做的‘坏事’”。参与历次解救行动的普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方义政对记者说,民警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执法者,人非草木,每次解救行动,办案民警们必须同时处在情感与法律的巨大张力之间:一边是同样悲恸的两个家庭;一边是必须无条件捍卫的庄严法律。“难啊!”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黄少鸿指导员说,“职责所在、法不容情”几个字说出来容易,做起来才体会到个中滋味……
养父养母:情与法难以兼得
人贩子抓的抓了,该杀的也杀了;那些花银子买人的养父母有没有罪?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明知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知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行动,没有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可免于刑事处罚。此案中所有的养父母都把花钱买来的孩子视若己出,个个都是掌上明珠,万般宠爱。但几乎没有人对花钱买人这种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引起重视,认为只要没有“亏待”孩子就不是违法。事实上,除了杨文英、陈广盛等人在卖孩子时故意设局蒙骗养父母外,不能排除有一部分买主在事前就明确知道孩子是拐卖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感情再深,养父母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对领养小孩的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白,只要双方父母协商同意,到民政、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此案中被拐儿童陈胜达的生母将儿子“还”给生活、教育条件更好的养母黄某,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黄某也很想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领养,但如果涉及去政府机构办证明之类的形式,黄某担心陈胜达的亲生父母不同意,目前这样的领养方式是否合法,她自己也很惘然。
(本报陆丰今晨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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